市区各建设、监理、施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桩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当前,市区(海曙、江东、江北)桩基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但在监督抽查中也发现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质量隐患,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建筑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及时消除质量隐患,确保桩基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我站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桩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对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原始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施工情况的重要参数严禁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作。
(二)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桩基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做到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全程旁站,严格落实施工过程检查和节点质量验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不得因降低成本而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涉及桩基结构安全的混凝土试块,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检测制度,保证试块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试块不得采用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制、代养试块。
二、加强桩基检测工作的管理
(一)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现行《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当设计与规范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桩基承载力验收检测,当基础子分部包含多个桩基分项工程时,各分项工程应分别实施检测;当项目划分为多个施工标段时,各标段也应分别实施检测,如对由多家施工单位承接的地下室工程,各施工单位应以各自承接标段内包含的工程桩数量为基数计算受检桩桩数。
(二)桩基施工时应预留静载试验桩,试验桩数量住宅工程按受检桩桩数的2.5倍预留,其它工程按受检桩桩数的2倍预留,原则上,抗压桩和抗拔桩预留试验桩不应重合。试验桩的桩型尺寸、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试验桩的桩头应按试验标准要求预先进行处理。
(三)桩基工程施工前和桩基验收检测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分别依照附表1,附表2至附表4制定桩基检测方案(计划)和桩基检测方案报审表,并经有关责任主体审批后及时报送我站。
(四)预留静载试验桩及高应变、低应变受检桩的择定,应遵循选择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桩偏位复核结果超规范或设计允许的桩,桩身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III、IV类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的原则。为了提高检测工作效力,预防建设各方主体对受检桩和非受检桩施工质量采取双重标准控制,由我站在既定预留静载试验桩中择定受检桩。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桩基施工行为和质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象的,我站将责令建设各方主体提高预留试验桩的比例。
(五)建设单位应复核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对工程桩逐一进行编号,有关责任主体在核查、审批桩基施工验收技术资料和桩基检测方案报审表时,应确认桩编号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符。
(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和报送我站的桩基检测方案报审表实施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对桩基工程质量做出准确评价,并对检测数据负责。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实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