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标协会、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全面加强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和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推进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的安全设施应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甬建发〔2021〕22号)、《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甬建发〔2021〕69号)、《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等文件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和脚手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和脚手架工程,除使用铝合金模板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工具式脚手架外,应全面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以下简称“盘扣架”)。
二、加强日常管理
(一)建立产品溯源机制,加强构件质量管控
一是盘扣架租赁单位或自购产品的施工企业,应建立盘扣架质量管理、使用管理、维保管理等制度体系,严格盘扣构配件质量源头管控,加强盘扣构配件日常维护保养。任何单位不得出租或购入使用存在明显锈蚀、变形,出现裂缝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构配件材料。
二是进入施工现场的盘扣架构配件,均应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且主要构配件上应有清晰的钢印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用钢材质等)。进场的每批次盘扣构配件须由施工、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尺寸规格和外观质量验收,做好记录并建立验收资料台账。使用前应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严禁使用材质未达标、规格未达标、旧钢管改制、非热镀锌杆件等不合格的盘扣产品。
(二)健全安全管控体系,规范危大工程管理
一是盘扣架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危险性较大的盘扣架工程应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签)、论证、交底及验收各环节管理,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甬建发(2021)22号)的相关规定。
二是对于采用上拉式(下撑式)和三角形桁架的悬挑体系,以及非标或定制的异型盘扣架(应提供生产合格证或型式检验报告),应参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规范现场施工搭设,严格检查验收管理
一是盘扣架现场搭设需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盘扣架搭设过程和使用阶段前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未按要求搭设的,应及时落实整改,问题未整改闭环的严禁后续施工。
二是因工程类型、结构形式等原因,确属无法使用盘扣架的工程,其替代工艺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经专家论证通过,并向项目所在地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报备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加强人员技能培训,严格执证上岗制度
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盘扣架工程技术标准的学习培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盘扣架工程分包单位和搭设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技术交底,确保搭设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式安全设施的重要性,把全面应用盘扣架作为防范化解建筑施工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全面推广应用盘扣架,不断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本质水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面应用盘扣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盘扣架的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危大工程管控力度,落实方案编制、审批(签)、论证,交底和验收等规定,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三)加强监督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盘扣架构配件质量及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盘扣构配件的监督抽检频次。对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构配件的,应立即责令相关企业主体拆除退场;对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将通报批评、实施信用惩戒,并取消相应工程项目申报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评选资格。对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