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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23〕31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现就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在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
    二、数据来源
    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全部来源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监理诚信模块”推送的信用评价分。
    三、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
    (一)A(优秀):分值排名在前25%(含本数),且评价分不少于110分。
    (二)B(良好):分值排名在前25%-60%(含本数),且评价分不少于80分。
    (三)C(一般):未列入A、B级,且评价分不少于70分。
    (四)D(较差):评价分少于70分。
    (五)E(差):被列入浙江省建筑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四、信用等级评价和公布
    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取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在甬监理企业每季度末一日信用分,并在次季度首日向社会公布各企业信用等级。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市系统信用分同步出现故障的,市系统向前追溯本季度最后一次可读取的数据。
    五、信用等级应用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应用。
    六、异议处理
    监理企业应关注省、市系统数据情况,发现信用分数据传输出现错误的,应于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逾期不再受理,对招投标活动造成影响的由企业自行负责。经核实确属数据同步传输错误的,按同步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实际信用分进行调整。
    七、动态调整机制
    自2023年第三季度起,信用等级按照本通知方式公布。市住建局将根据我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和公布省系统信用分应用及等级划分标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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