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总站,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建筑市场行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针对近期建筑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局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安全基础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市场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明确现场监管职能,确保质量安全行为与行为主体监管协同、人员到岗履职与实名制考勤监管协同。要动态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并实时更新维护项目状态,及时排查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风险隐患,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应按规定办理进浙承接业务备案,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合同信息录入,对存在专业分包的应同步完成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录入。企业集团总部应加强对下属子分公司及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将企业主体责任有效分解至相关人员个人责任。
    (三)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桩基先行进场”。
    (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各单位及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承揽业务,不得借用套用资质或违法“挂证”。
    (五)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进行考勤,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负总责,确保所有招用工人包括分包单位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发挥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16日—5月25日)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并于2022年5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我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5月26日—2022年7月)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要围绕专项治理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留痕”要求,明确工程建设行为责任主体,并于8月底前报送《受检工程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
    (三)督查巩固阶段(2022年8月—2022年12月)
    2022年8月底前,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开展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处于桩基施工阶段及装饰装修阶段的房建工程项目要列为必查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我局将于9月起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专项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治理与“除险保安”专项行动、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建设。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完善“监管留痕”,提升治理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专项治理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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