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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土木建筑学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市市政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因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文件已废止,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单位发布的、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文件梳理工作,若存在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的内容相抵触的情况,应将相关文件予以废止或修订。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规范专家论证制度。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我局将适时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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