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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2020年3月26日,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北路东侧、静远西路北侧的镇海新城ZH07-03-44-01地块项目(康赛妮幼儿园项目),因起重机械吊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宁波智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象山华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下午,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万华宁波高性能材料研究院项目,因起重机械吊装发生一起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新合兴建设有限公司。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7日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有力助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二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全面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建安办〔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服务”创新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排查整改建筑起重机械风险隐患,巩固推进“保险+服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检测、使用、维保等重点环节行为,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实名制管理体系,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建立完善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管理体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力求从体制机制和人员素养上有效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行动时间和治理范围
    行动时间: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底。
    治理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在用的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
    三、治理重点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吊装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或使用条件复杂的起重机械工程应按规组织专家论证。存在群塔作业的工程应编制并实施防碰撞方案。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安全通道和防护棚等应有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结合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二)设备资料和现场实体检查情况。在用起重机械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等手续。安装、拆卸、租赁、维保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签订总分包安全协议书。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基础、主要受力部位、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吊具等应完好,涉及起重机械高空和临边作业的相关防护装置要安装到位。
    (三)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起重机械安拆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应为安装、顶升、拆卸专业承包单位的在职聘用人员。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机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应开展专项巡视检查。起重机械进行安拆、顶升、吊装工作时,严格执行带班制度、交底制度和旁站制度,认真落实定人、定机、定岗三定制度,安装单位装拆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专人指挥、专人操作、专人司索。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要严格落实“十不吊”要求,保证安全作业距离。施工升降机作业时,要严禁机动(含电动)车进入吊笼。
    (五)检测验收和定期维护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和安装、顶升附着作业完成后,安拆单位应及时开展自检,总包、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委托检测并组织验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第三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的检查、维护应按要求进行,并做好记录。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参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的起重机械,应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单位应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按要求开展安全三级教育,并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装、顶升、拆卸、吊装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节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七)建筑起重保险和服务情况。建筑起重机械承保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起重机械保险工作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统一的检测与风险管理服务流程与标准,定期组织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等单位从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培训。风控机构按照标准规范提供严格的定期检查服务,对设备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风控检查发现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落实。检测单位应按标准规范,对设备进行使用前检测和定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9月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和相关企业要按照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动员部署。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
    1.全面自查自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应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租赁等)按照要求,以建筑起重机械实际运行状况、设备操作人员资格情况等为重点,对工地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对应建立自查台账,确保每台机械设备排查到位,对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闭环整改。起重机械保险、风控和检测等单位对自身履职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提供高质量服务。
    2.严格检查督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应对所属的房建和市政(含轨道交通)工程起重机械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全面排摸和重点整治。要摸清各类起重机械数量、现状,梳理出需要重点治理的地区、企业、项目等清单,有根据、有针对性的依据清单加大检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强对起重机械保险、风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查,发现工作质量不高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通报曝光和区域限入等措施,并抄报市场监管部门。我局将适时对起重机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推进智慧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要在持续整治安全隐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智慧监管,按照《关于全面加快宁波市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甬建发〔2020〕72号)文件,有序有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尽快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纳入“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审核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并在浙江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云平台(暂名)上线后,我市平台与其做好端口对接和数据导入工作。根据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保险+服务”及相关工作实际,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实现起重量、力矩、幅度、高度、回转、风速的监控报警、超限断电控制和安全位置预设功能等功能,系统应以图形、图标或文字的方式向司机显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及塔机额定能力比对信息,并能至少存储最近16000个塔机工作循环数据,鼓励使用塔机制造厂家配置的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系统;二是既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且按发文之日起算将继续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塔式起重机械,应在2021年1月1日前自行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三是到2021年6月底全市建筑工地在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率应达100%的目标,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筑塔式起重机械,禁止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使用。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
    1.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实名制管理。按照省建设厅统一要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实名制管理工作。利用二维码、大数据等各类有效信息技术,赋予建筑起重机械唯一的“身份”信息,并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上一一对应,实现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基本信息(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等)、以及使用验收、检验检测、维护保养、隐患查改等信息的查验和大数据共享。
    2.探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综合服务。在条件合适的区县(市)试点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探索解决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
    3.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根据《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二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作业和人员变更等管理,探索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便于事前查询人员违规违纪和奖惩信息,提前排除用工隐患,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要认真总结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查找不足,提炼有效经验,通报典型案例,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我局将针对隐患查改、监管执法、信息化管理等情况组织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筑起重机械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我市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极端严峻,各地各相关单位务必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力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行动落实落细。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要进一步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单位和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程序,严把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场验收关口,切实执行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全面加强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严禁随意绑扎、超载使用、擅自加大加高吊具、破坏安全保险装置等危险行为。要同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作业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审核和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保险、风控和检测单位要按照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保险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切实发挥有效作用,促进“保险+服务”创新模式落地有效,加强自身行为管理,按规定严格履职到位,共同推动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治理提升。
    (三)坚持严管重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一是查处违法违规市场行为,严厉打击建设单位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以包代管、专业分包单位挂靠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出借资质和无证上岗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承接业务直至清除市场等措施。二是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上级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属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未经检验检测和安装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存在严重隐患且无修理价值的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安装使用或责令拆除。三是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凡是在治理行动期间发生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法律上限从严从重查处。强化人员问责,对因“三违”行为或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其他责任人员,一律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加大问责力度,予以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认真做好本次治理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分别于2020年10月25日、12月25日上报《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统计表》(附件2);自2021年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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