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强化监管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工程参建单位市场行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住宅项目交付品质,实现我市住宅工程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实行住宅工程 “强化监管”制度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强化监管”范围
    (一)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事故的在建住宅项目;
    (二)住宅销售均价与楼面地价价差过低的在建住宅项目。
    二、住宅工程“强化监管”主要措施
    (一)强化施工图设计管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大对“强化监管”住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力度;强化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应通过审图机构确认,杜绝通过设计变更方式降低设计质量行为的发生;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强化监管”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采用最低标准设计分部和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频率,做到应查尽查全覆盖。
    (二)强化房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抽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抽测比例,原则上每个单体至少要进行一次混凝土强度取芯检测与楼板厚度监督检测;强化抽查混凝土施工记录,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严厉查处故意缩短混凝土养护时间违规提前进入下道施工工序的情形。
    (三)强化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重点查处建设单位是否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发包,是否提前开工,是否将一个单位工程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进行发包,是否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或未经总承包单位同意或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分包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方式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分包单位是否存在未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发生工程款收付关系。
    (四)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抽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关键岗位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配置数量、到岗履职等进行严格抽查,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专业承包单位的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严格查处人员配备不到位、不到岗、不履职和违规挂靠等行为,原则上一个年度抽查不少于两次。
    (五)强化监理责任落实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监理台账的抽查频次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抽查监理旁站记录的完整性、监理台账中的原材料进场报验复验情况、监理通知单或监理联系单整改闭合情况、工程款支付监理审核等相关台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严格处理。
    (六)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款分账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原则上一年应抽查不少于三次,并涵盖夏季、“两节”期间、重大活动等关键节点。
    (七)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抽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强化监管”项目的文明施工抽查频次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对安全劳保用品进场记录、质保资料、发放记录等应当定期检查;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等住宅项目工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持续期间内每两个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持续期间内每个月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参建单位自身定期巡查检查等情况。
    (八)强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定期抽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记录与验收记录并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其中地基基础分部分项工程应强化对桩基施工记录的抽查,涉及到建筑防水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强化验收记录和蓄水试验的抽查,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应强化表观质量的抽查。
    (九)强化全装修交付样板房质量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全装修质量管理规定,落实交付样板房现场踏勘检查工作;全装修住宅价格评估机构应认真开展装修材料、设施设备等价格评估工作。
    (十)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管。纳入“强化监管”住宅项目工程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要求办理,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提高到100%。
    三、住宅工程“强化监管”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部署。住宅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落实房产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企业管理等部门联动,动态梳理辖区内符合“强化监管”要求的在建住宅工程,按照工作目标制订实施方案、细化监督措施,确保住宅工程强化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工作要与日常监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各地在“强化监管”工作过程中在对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系统作用,对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予以信用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监督考核。优先将“强化监管”的住宅项目纳入全市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范围,市住建局将定期通过巡街执法等方式对“强化监管”的住宅项目进行检查,对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强化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抽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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