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令)等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做好城乡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城乡房屋使用安全“保险+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城乡房屋“保险+服务”保障全覆盖
    目前,全市共有近3万幢、建筑面积4千多万平方米的城镇住宅房屋落实了房屋综合保险,其中镇海区、北仑区和象山县采用保险和动态监测分别委托模式,其他区县(市)均采用“保险+服务”模式,城镇老旧住宅房屋基本实现了“保险+服务”全覆盖,有些区域已经实施了农房保险或农房动态监测。各地要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9〕28号)要求,于2019年底前,对农村住宅房屋全面建立 “保险+服务”机制,对在册农村危房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实施动态监测、重点巡查。同时,鼓励推进非住宅房屋“保险+服务”机制的落实,实现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拓展城乡房屋“保险+服务”工作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 “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用好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保险+服务”工作管理定期检查与年度考核机制。加强房屋使用安全保险机制研究,完善房屋使用安全全方位“保险+服务”的工作机制,服务内容应包含房屋结构安全动态监测、房屋装修日常巡查,并进一步拓展到建筑外墙面使用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内容。探索建立既有房屋建筑外墙面“保险+服务”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外墙面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房屋公共安全。通过“保险+服务”模式,强化对违规装修行为的巡查力度,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有效处置,遏制违规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提升城乡房屋“保险+服务”技术服务水平
    各地要优化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管理,监督指导动态监测单位严格按照《浙江省危险房屋结构监测技术导则》《宁波市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指南》开展动态监测工作,严格按照不同级别不同频次的巡查要求,认真开展动态监测;切实提高动态监测人工巡查入户率,除了空关房屋,住宅房屋每户每年至少入户检查一次。各地要对动态监测单位建立检查考核机制,督促动态监测单位定期做好房屋短期倒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房屋安全预警响应工作。各地要将动态监测相关信息及时纳入到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动态监测巡查与网格员巡查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提升全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要科学合理确定动态监测房屋数量,确保危旧房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的巡查频率和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积极探索远程自动化监测技术,加大静力水准仪、电子倾斜仪、裂缝监测传感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等应用试点工作,提高动态监测技术服务水平。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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