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管理,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住宅交付质量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8〕39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7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全装修施工质量实施购房人监督机制,分为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和建立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两种方式,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两种方式相结合或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原则上不得少于3次,分别为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分户检验阶段,开放区域不得局限于施工样板、交付样板等样板房。每次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应向所有已签约购房人开放,建设单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购房人活动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
(二)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原则上每月组织检查1次,自全装修进场施工至分户检验完成。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原则上应为已签约购房人,并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知识,每幢住宅不少于已预售户数的2%且不少于1人。建设单位应通过搭建网络通讯平台等形式做好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报名工作,报名情况、预定人选等信息应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当超过1/3购房人对小组成员提出不信任时,建设单位应同意予以更换。
二、购房人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为向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了解工程质量有关情况;检查工程与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售合同等的符合情况,包括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标准和实体工程质量等。购房人和建设单位可对建筑材料质量共同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购房人质量监督活动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质量检查中发现施工质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购房人可以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购房人反映问题应客观真实、文明理性,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
四、购房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接受安全培训,服从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应及时纠正购房人安全违规违章行为。
五、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预售全装修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购房人质量监督协议》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应明确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安全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条款。现已预售但未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购房人可以要求与建设单位补签协议。对因协议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或相关约定不明确、有歧义等造成购房人投诉的,建设单位应主动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设单位应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项目《购房人质量监督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在每次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组织情况、主要问题、处理方案、签到表等内容的总结材料抄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首次主体结构验收前将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组建完成,并在组织首次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小组人员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抄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毛坯报建全装修集中交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采用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和建立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相结合的方式,并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参与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提出不少于3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类、且具有房屋建筑甲级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作为候选第三方单位供购房人选择其中一家参与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候选和选定监理单位应分别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选定的监理单位应少于1/3购房人反对。
(二)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意见应向全体购房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验收意见少于1/3购房人反对的,可作出验收合格结论;若验收意见多于1/3(含)购房人反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按上述程序组织验收和公示。建设单位和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可共同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宁波市住房和城建行业专家库专家对双方分歧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出具意见。
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加大住宅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落实力度。
(一)对2018年6月10日以后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新建和申领首批房源预售许可证的在建住宅工程开展摸排,严格按照省、市住宅全装修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二)2018年6月10日前预售的毛坯报建全装修集中交付的住宅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和引导购房人落实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时受理全装修投诉纠纷,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九、对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并可责令暂停该项目未售房源销售,或对该建设单位开发的其它项目暂缓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现售备案书。
十、本通知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