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建安办〔2019〕10号)要求,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三防”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切实减少事故总量,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工作,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违规作业、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提升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范标准化水平,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有效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二、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工作重点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类作业操作平台、卸料平台、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等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垂直运输设备是否编制专项安拆方案;是否经验收(论证)合格签字后作业。
    (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开展安全三级教育;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有关规定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安全危害因素,交底是否具有针对性;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前,是否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临边、洞口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攀登与悬空作业中使用的登高、攀登、防坠落设施是否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给予明确,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部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地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够到岗到位;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否建立专项档案,是否留存整改前后影像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发文之日起—4月3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和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5月1日—12月20日)
    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1、自查自纠。全市所有在建工程每季度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照企业自查表(附件1)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暂停施工,并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企业自查表报所管辖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
    2、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每季度要在企业和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检查抽查工作。对不按时上报排查表的以及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我局将对全市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及企业和项目部要认真总结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预防高处坠落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高处坠落事故是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多发易发事故类型,占近年来事故总量50%以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和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落实行动各项要求,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在检查抽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档立册、跟踪到底、整改到位,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对专项整治行动、隐患排查等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隐患未发现或未整改的,一律停工整顿;对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暂扣企业安许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三)完善机制注重长效。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总结先进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高处坠落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推广定型化、工具式防护设施,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季度统计情况(附件2),并于12月20日前报我局质安处。联系人:刘凌宇,联系电话:89180543,传真:89187253,QQ:849191476。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4日
版权所有:宁波时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ICP备150094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