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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2019年3月20日,在全市政法委工作会议上,市委主要领导就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作出指示,要求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下大力气解决屡治屡犯的问题。2019年3月22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就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批示,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严格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2019年3月21日,江苏扬州中航宝胜海底电缆项目主塔外墙喷涂粉刷作业时脚手架发生坠落,6死5伤。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重点环节的突出问题,大力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遏制和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推进平安工地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排查重点项目:

    (1)城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公共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项目;

    (2)文明施工水平差、工地管理混乱的项目;

    (3)发生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项目;

    (4)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以及离既有建构筑物较近的工程项目。

    (三)排查重点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重点是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资格;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现象。

    2、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相关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越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签订总分包合同的情况,包括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分包单位配合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等。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安全教育培训投入等情况。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核、审批、重点施工环节告知、挂牌公示、技术交底及验收使用等制度落实及组织实施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大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构造、验收及使用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落实;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捣作业顺序是否合理;监理等有关单位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落实;脚手架构造、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登记、安拆、检测、验收、使用备案、维修保养以及日常使用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是否存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是否存在安全限位失效、标准节螺栓松动、超载等现象;安拆单位资质资格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及施工安装验收等技术档案资料是否健全。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是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情况;“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是否100%培训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

    6、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施工人员居住工棚、临时活动房搭设及验收使用情况;特别是脚手架操作层、电梯井等易发高处坠落事故的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预防物体打击事故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建筑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登记保管、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动火审批、临时用电管理等消防安全落实情况;保温节能材料、安全网、用于搭设活动板房搭设的金属夹芯板材等材料的阻燃性能情况;临时宿舍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消防通道、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等消防设施有效配备情况。

    8、施工现场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的乙炔、氧气、油漆、松香水、丙酮、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储及废弃处置等情况。

    9、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审批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等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监护人员等落实情况;有限作业空间的场所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流程执行情况。

    10、工地饮食卫生情况。重点是食堂卫生责任制度落实情况,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食品原料入库,生食、熟食分开放置,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员持有健康证上岗,排风、冷藏、灭鼠、灭蟑螂、灭蚊、灭蝇设备和餐具消毒设施等情况。

    11、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完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等;项目部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电话号码”是否告知所有作业人员或上墙公布。

    12、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重点是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情况;作业过程旁站监理情况;以及是否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或对施工企业违章行为予以制止的情况。

    13、平安工地建设情况。重点是“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及落实情况,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情况,施工标准化推进情况,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积极动员部署阶段(3月31日之前)。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安排,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制定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要求通知到每个单位,每个工地。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4月1日至11月15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1、自查自纠。全市所有在建工程每月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及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暂停施工,并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2、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督查,应对有正处于深基坑、高大支模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阶段的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对不按时上报排查表的以及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我局将对全市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精心总结提高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0日)。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巩固排查治理成果,并形成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强化红线意识,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隐患排查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高强度、大频率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坚持边查边改,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监督抽查中凡是发现企业未对项目进行隐患排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发现企业自查自纠不认真,现场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一律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重点监管;对于因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执行的,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隐患排查自查机制和主管部门督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明确隐患排查整治内容和重点,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报告等工作制度。各企业、项目部要建立完善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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