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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用房改建公寓楼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业用房改建公寓楼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突出,省、市领导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8月3日,市委、市政府专门在海曙区古林镇召开了“全市工业厂房改建公寓楼安全隐患整治现场会”,动员部署工业用房改建公寓楼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切实加强工业用房改建公寓楼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现就开展专项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隐患是潜在的危险,隐患是事故的根源。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业用房改建公寓楼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不擅自改变工业用房使用性质是底线,不发生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是红线”的要求,切实加大安全监管,提高隐患排查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不钻空子、不打擦边球,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松懈,有效防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二、排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专项排查范围主要以全市工业用房改建公寓楼为重点排查对象,包括工业用房、大跨度仓储用房改变使用性质用作宾馆、饭店、浴场、超市、舞厅、培训机构、健身房等人群密集场所或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工业用房改性)。
    工业用房改性属于违法建筑、且未按照“三改一拆”有关规定予以拆除的,按照“先排查、后整改”原则,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予以限期处置。
    排查以乡(镇)、街道为排查责任主体,可以委托设计单位、科研院校等专业机构进行排查,或委托其作为专业性咨询机构,为工业用房改性隐患专项排查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三、排查内容和标准
    此次专项排查是第二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的一项具体工作,属于排查的重点内容,重点排查工业用房改性的安全状况,掌握其房屋基本信息和结构安全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处,为开展“纳规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和制度顶层设计奠定基础。在排查过程中,要从严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重点排查:是否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或属于单一权证、无证等违法建设;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工程报建手续;是否存在违规加层、增设夹层、扩建、超荷载使用;是否落实工业用房改性复核鉴定后再投入使用;是否当前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督”的工作要求,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排查,工业用房现实际用途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排查,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周密部署、落实人员、细化措施,同时,做好人员、经费、技术等要素保障工作,确保排查顺利推进。
    (二)确保排查质量。各地开展工业用房改性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结合第二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同步开展。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加快排查进度,确保排查质量。各地应于8月底前完成排查建档,“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fw.nbjs.gov.cn/)首页已开通“工业用房改性”专栏,将相关排查信息录入“工业用房改性”专栏。
    (三)落实整改措施。工业用房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排查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各地乡(镇)、街道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及时发出维修加固、停止使用、人员撤离等整改通知书,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要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房屋居住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和能力。排查为疑似危房的,要同时报告属地安监、公安、经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保职责分工,推动整改落实。
    (四)切实加强监管。工业用房改性的,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已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安监、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对合法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出租的工业用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于9月底前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未完成鉴定的,乡(镇)、街道可以认定其具有房屋现实危险,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改性审查或证照登记、备案等手续。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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