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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改善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

    (一)列为国家、省重点的工程。

    (二)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四)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公用事业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类别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执行。

    (六)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工程。

    (七)含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充实管理力量,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三、《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号)中有关监理人员配备管理等规定适用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四、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包括监理服务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五、工程监理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在工程监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为建筑市场提供投资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BIM技术咨询、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并为推进服务增效、项目增速发挥积极作用。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监理的工程,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继续实施监理。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的通知》(市建工〔1997〕35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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