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甬建发〔2018〕69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工作部署,结合《关于联合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甬建发〔2018〕60号)(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具体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转发各单位(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专项规划》的重大意义
《专项规划》是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规定,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引导编制完成,是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将我市建设为“浙江省绿色建筑发展重点地区和标杆城市”的重要保障。《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阅通过,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联合发布实施。
《专项规划》明确了市本级各基本地块的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中心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并要求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内的政策单元划分,明确各基本建设地块的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及海绵城市等控制性指标;国土部门应将指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的前置依据。
二、明确《专项规划》相关时间节点
2018年6月1以后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的规划条件执行其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及海绵城市等指标,实施源头化管理;
2018年6月1日前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因规划条件未完全纳入上述指标,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原则上应按《专项规划》中项目所在地块性质要求进行建设设计;
对2018年6月1日后节能审查的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专家核实项目设计方案是否达到《专项规划》中项目所在地块的绿色建筑等指标,并在专家组组长的书面意见中明确。
慈溪、余姚、杭州湾、象山、宁海五地应结合市本级《专项规划》控制项指标要求,于2018年7月底前发布本地区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三、落实《专项规划》建设设计责任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时,节能评估机构应按照《专项规划》中项目所在地块的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及海绵城市等指标要求,在文本的第一章“项目基本信息”中列“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符合性”一节进行评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2018年6月1日后节能审查的项目,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专项规划》中地块的各项指标要求,不符合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各司其责,严格执行《专项规划》中各项控制指标的工程标准与相关制度。竣工验收时,《专项规划》中各项控制指标相关的建设未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时,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严格绿色建筑验收阶段的能效测评
节能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应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的建筑,能效测评时应包含对分项计量系统、数据采集传输装置,以及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运营效果的测评。
该项指标测评合格以宁波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维护部门(宁波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出具的确认书为准。
能效测评过程中,节能评估机构应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项目,及时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营造全社会的绿色建筑发展氛围
鼓励我市与住房城乡事业相关的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绿色建筑进校园”、“绿色建筑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营造“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社会”的辐射式宣传网络,践行绿色建筑的资源节约优势。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绿色建筑宣传,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绿色建筑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到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施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全过程,为实现我市的绿色发展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