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确保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针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
坚持依法全面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监管职责,坚决杜绝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办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发生。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物业管理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管,严格按照市、区县(市)两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行政执法,避免重复执法或缺位执法,努力做到全覆盖、不交叉。
二、强化执法主体和人员监管
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或授权,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无执法证件或执法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要强化执法程序意识,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取证、核审、送达、听证等办案程序,若有影响案件办理的干扰要记录在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期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四、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变通处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等环节进行纸质和音视频记载,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完善执法台账和案卷的制作、归档、保存和查阅程序,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切实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争议。
六、加快完善“双随机”监管制度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监管与执法的良性互动。执法检查活动中,各监管和执法机构,要依据拟检查对象的特点共同研究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共同制定检查方案、标准和处罚细则。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业务职能机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七、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将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执法事项纳入网上平台运行,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全程性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八、推进行政执法指导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地采用普法宣传、案前交底、行政告诫、执法建议、以案说法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要不断提高执法效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差异化管理,开展观摩式执法,集中执法力量和资源,增强针对性,有效减少重特大案件发生。
九、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已纳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明确的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范围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不得签批执行行政执法文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
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构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