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科室:
9月26日、27日,我站对部分在建市政公用工程进行了第三季度末安全质量、国庆节前及“质量月”活动情况综合检查。根据本次检查情况并结合第三季度日常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巡查以及平安护航G20等各类专项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季度共签发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8份,质量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2份,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56份,质量限期整改通知书32份,安全监督记录单113份,质量监督记录单142份。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各参建单位高度重视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及时执行自查自纠任务,认真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基本实现了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两书一牌”全面到位,“两场联动”基本实现,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到位,典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抑制的良好局面。
(一)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各参建单位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包括施工围挡设置、出入车辆冲洗、现场扬尘控制等在内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执行有限空间作业五项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称“危大工程”)和现场临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同时能够落实防台防汛各项措施,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质量管理
1.“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
大部分参建单位高度重视“质量月”活动,能按照我站“质量月”活动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企业或项目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精心制定“质量月”活动方案,积极开展各项活动,通过“质量月”各类活动的开展,在市政公用工程领域营造了浓厚的“质量月”氛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宁波通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结合在建的重点大型桥梁工程特点举办工程超高性能混凝土新材料应用专题交流会;宁波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在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世纪大道快速路(东苑立交-百丈东路南)一期工程举办了立柱无支架施工现场观摩会。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能针对项目施工特点,在内部开展专项检查、技术现场观摩和专题研讨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2.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大部分参建单位能按照现行各类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与计划,主要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位,各类质量管理台账及时性、真实性较好,同时能够按照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加强实体质量管控,做好原材料、实体检测等不合格报告的闭合处理和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1.个别项目对重要地下管线保护不到位。如: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的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15#地块(樱花公园)在进行排水管道施工时,未事先查明地下管线,擅自破除地下未明混凝土构筑物,造成轨道交通1号线樱花主变进线电缆破损。
2.部分项目现场危险源安全管理存在不足。如:福明路(长寿路-兴宁路)工程立交改造、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工程(室外工程)土方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15#地块(樱花公园)部分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和人员上下通道;新星路泵站工程沉井处脚手架使用前未经监理验收且现场搭设的脚手架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
3.部分项目沟槽开挖安全管理不到位。如:解放路-大庆南路(长春路-环城北路)综合整治工程(海曙段)I标、望春安置房区间道路工程沟槽开挖期间沟槽支护设置不及时。
4.部分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如: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15#地块(樱花公园)工程、福明路(长寿路-兴宁路)工程、宁波市桃源水厂及出水管线工程项目出厂管线工程和东部新城水乡邻里配套道路工程I标段部分用电设备未采用三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系统;日新街人行天桥及周边道路交通整治工程、望春安置房区间道路工程临时用电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环城南路东段(河清路-东外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I标现场部分电缆线采用非国标电缆。
5.部分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如:新星路泵站工程、环城南路东段(河清路-东外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I标段现场部分灭火器已失效;福明路(长寿路-兴宁路)工程立交改造、宁波市第二医院永丰北路院区室外附属工程现场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
(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1.个别项目不重视“质量月”活动。如: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15#地块(樱花公园)项目部未编制“质量月”活动方案。
2.个别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如:宁波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宁波市轩宇广场市政配套工程和宁波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启文路东侧地块(南塘新街)项目市政附属工程在开工建设前,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3.个别项目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现场质量管理职责。如:宁波城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启文路东侧地块(南塘新街)项目市政附属工程,监理单位未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且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4.个别项目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处理。如:宁波恒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宁波市京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扬帆路(云杉路-梅南四期段)工程在初步验收中发现个别板梁支座存在较大脱空现象,桥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项目部未能在历次的检验批、隐蔽验收中发现和处理该质量问题。
5.部分项目未落实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如: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宁波市轩宇广场市政配套工程,对工程使用的水泥、砂、管材、商品混凝土均无相关检测验收记录;宁波市桃源水厂及出水管线项目、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15#地块(樱花公园)及看经路(气象路-环城南路)道路工程等项目存在部分材料未经检验合格已在实体中使用的现象。
6.部分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宁波船舶船配交易广场室外配套工程、宁波海曙恒一广场市政配套工程、福明路(长寿路-兴宁路)工程立交改造项目及宁波市第二医院永丰北路院区室外附属工程等项目个别台班浇筑的混凝土未留置试块。中心城区公共场地景观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第一批)Ⅰ标项目、宁波智慧城市软件研发推广产业基地GX03-01-21-01地块工程混凝土试块未及时进行标准养护。
7.部分项目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实体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如:新晖南路(光华路-甬新河南侧)、文康路(院士路-翔天路)项目和文智路(院士路-创苑路)、翔天路(光华路-文康路)工程以及剑兰路(江南路-甬江大道)改建工程部分井筒周边回填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宁波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迁建工程(室外工程)、气象路小学南侧道路工程污水管道回填前未进行功能性检测。
三、通报表扬与批评
(一)通报表扬
下列单位在“质量月”活动开展过程中,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创新活动内容、切实提高人员质量责任意识,质量月活动取得良好成效。现予以通报表扬:
1.宁波市市政工程前期工作办公室;
2.宁波通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3.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通报批评
结合以上安全质量管理情况,决定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安全质量隐患较多的项目及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宁波市轩宇广场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宁波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启文路东侧地块(南塘新街)项目市政附属工程,建设单位宁波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宁波城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3.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15#地块(樱花公园)工程,施工单位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4.扬帆路(云杉路-梅南四段)工程,施工单位宁波恒鼎建设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宁波市京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四、下步工作要求
1.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总结“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和“质量月”活动取得的成果与不足,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摆到“高于一切,先于一切”的突出位置,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执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严格验收。
2.各参建单位要继续开展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高处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方案要求,继续加强安全隐患源头治理,及时消除隐患,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的发生,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数据和总结的上报工作。
3.第四季度,低温、雨雪等灾害性天气逐渐增多,诱发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各类因素也相应增加,各参建单位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
4.各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9月下旬东阳市支模架坍塌事故的教训,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高大支模工程安全管理,保证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确保市区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