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05月16日 星期四
关于开展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10月28日,由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小港枫林污水干管及泵站管道清淤作业时中毒事故,造成四人死亡。2015年6月15日,浙江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东钱湖钱湖大道的污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2015年10月2日,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西三泵站内实施污水汇集池抢修作业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四人死亡。
    根据省、市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及甬安委〔2015〕4号和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及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甬城管〔2015〕193号)等通知精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全市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明确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和范围,建立“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职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有限空间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绝,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作业人员进入有限作业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气体中毒、粉尘中毒或爆炸危险。在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有限作业空间作业场所主要有:电缆井、污水井、窨井、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隧道、涵洞、盾构掘进机刀盘仓、高架箱梁内部、人工挖孔桩等。
    三、整治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附件1)、《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和《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安全监管规范下井(池)作业行为的通知》(甬城管〔2015〕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有限作业空间作业能力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确认,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   施工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主体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附件2)进行审核审批,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作业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专业分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
       4.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审批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
       (1)在有限作业空间的场所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有限作业空间作业风险。
       (2)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责任,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技能,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作业。
       (3)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可靠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编制上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4)切实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流程,未经通风换气和检测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认真开展作业前的风险分析和评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无防护监护作业。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2.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作业班组严格落实有限作业空间作业的规定,检查进入有限作业空间作业的人员的审批手续、防护措施及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组织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做好作业时的监护工作。
       3.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整治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1日-1月31日)
       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梳理工程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具体分布、安全生产季节性特征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建工程(含有限空间作业)各参建单位应于1月29日之前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后续新开工工程(含有限空间作业)各参建单位应于开工后两周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积极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6年2月1日-10月31日)
       1.自查自纠。建设单位要指导、督促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贯彻落实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监理单位每月应独立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监理台账。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的隐患及其整改应留存影像资料,自查自纠台账按月整理归档。
       2.业务培训。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载体,广泛动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和应急救援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相关人员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3.监督检查。我站将在各参建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抽查各参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及各施工项目部、监理部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未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责任单位,将从严进行处理。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参建单位应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整治经验,积极构建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同时,认真检查分析各阶段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是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把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企业、到岗位、到职工,坚决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二)开展教育培训
       各参建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播放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片,使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入脑入心。通过事故现场会、应急救援演练、培训班等形式加大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救援常识、防范技能的了解和掌握,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请各参建单位将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于2016年11月22日前报我站。联系人:卜鑫,电子邮箱:552356093@qq.com,联系电话:87291351,传真:87071005,8717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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