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报送和录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甬建发〔2016〕5号 |
|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和录入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审核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实现操作有痕迹、全过程监控,并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措施到位。
二、各系统审核部门要按照系统审核管理权限,通知相关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对原由企业上报的各类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办公面积、年度税收、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获奖、企业表彰、毕业生实践基地等各类信用信息。
三、各相关企业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企业应及时向系统审核部门说明情况,系统审核部门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四、各系统审核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对存在疑异的信息应核实确认后再予以录入或报送。信息审核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系统审核部门要及时予以通报,并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对市外企业同时要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五、自2016年2月1日起,凡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其当季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下降一个等级,并延续至下个季度;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延续一个季度。各系统审核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处罚)情况书面报送我委行政审批处,我委收到相关书面报告后,将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
六、各系统审核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