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12月05日 星期四
关于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的通知
    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消除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居住环境和功能,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我站决定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在建商品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试行“样板引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5年8月10日以后组织主体结构验收的住宅工程的住宅建筑(单位工程),应对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及排水、建筑电气、建筑节能等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的分部工程实施“样板引路”。即预先完成若干套房间(“样板房”)、若干范围公共部位(“样板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经建设各方主体验收合格后作为基本标准,后续全面施工应与“样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及材料,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二、“样板”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住宅工程质量“样板引路”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样板”制作部位、数量和型式,并于审批通过后、正式实施前报送我站。
    门窗、栏杆(板)、太阳能热水系统、厨卫设施等所有分项或专项工程应出具深化设计图纸,并经图审合格。
      三、每个项目(标段)住宅建筑的“样板”制作部位、数量和型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主要的户内套型,应分别制作不少于一套“样板房”;
      (二)主要的外墙类型,应分别制作不少于三层的“样板区”,且“样板区”应尽量选择外立面变化较大、线条较复杂的楼层,只在局部若干层采用或占外墙面积比例小于10%的外墙型式,可制作不少于一层的“样板区”;
      (三)主要的首层及标准层类型,其公共部位应分别制作不少于一层的“样板区”;
      (四)主要的楼梯类型,其首层楼梯间和其它不少于连续三跑的楼梯间应分别制作“样板区”;
      (五)主要的屋面类型,应分别制作一个屋面的工程实体“样板区”或一定面积的地面实物“样板区”,实物“样板区”应能体现屋面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及细部构造等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和节点做法。
      四、对“样板”的墙面抹灰、门窗安装、屋面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部位、重点工序应做好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并配备必要的文字说明。
      鼓励在施工现场设置集中展示区,以实物形式展示“样板”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展板形式展示“样板”的施工技术、工艺要求、验评标准、验收结果,并辅以隐蔽工程照片、各工序解剖图、流程图、关键节点大样图,作为技术交底、过程控制和工序验收的实物参照标准。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协调管理,努力推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与主体工程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原则上,所有“样板”应集中组织施工、一次性组织验收,当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消防工程等安装工程确实难以做到与土建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应在屋面“样板区”进行安装工程模拟放线、模拟施工,及时发现并消除土建、安装工程间的不配套、不协调问题,避免大面积施工后对主要使用功能造成影响和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基础上,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对“样板”施工质量进行专项(子单位工程)验收,其中设计单位项目(建筑)负责人和建筑给水及排水、建筑电气等安装工程负责人应到场参加。
    建设单位应于组织验收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和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我站。
       “样板”施工质量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甬建质发[2006]374号)及其配套《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甬建安质监[2006]20号)、《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甬建发[2012]257号)及其配套《宁波市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暂行)》(甬建安质监[2013]7号)、《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要求,“样板”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大面积施工。
      六、“样板”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通过现场样板观摩、授课等方式对施工人员开展施工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交底、培训过程应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法及工艺做出变更时,相关变更内容应重新制作“样板”和组织验收,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站。
      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将“样板”作为验收的标准,对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的内容,应组织整改或返工,并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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