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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通知》(甬消安委〔2015〕2号)和市政府召开的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结合实际,我委决定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地。
      二、检查重点
      1、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授预案是否建立;
      2、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是否符合消防有关规定,并是否按图设置消防设施;
      3、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4、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是否到位;
      6、施工现场所采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为阻燃型;
      7、临时宿舍区的用电管理和消防设施配备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禁止在宿舍区内使用电热锅、电饭煲、煤气灶、煤饼炉以及柴灶等用电设施和明火;
      8、临时用房板材夹芯材料阻燃性能等级是否为A级;
      9、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要求是否符合消防规定等。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全面自查自纠(6月10日-6月30日)。专项检查期间,全市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二)全面监督检查(7月1日-8月30日)。专项检查期间,各地住建部门应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我委将在8月对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必须及时把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各项要求传达到每家施工、监理企业和每个项目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取得实效。
      (二)对查明的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查明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地,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进入下步施工。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强化辖区内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薄弱区域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认真、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落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应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核和落实等各个环节以及施工区、生活区、仓库等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常识和救生自救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用电、安全用火的自觉性和自防自救的能力,杜绝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地住建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详见附件)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

      附件: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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