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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15年4月14日
     
    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5〕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规范预拌砂浆的采购,按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区所有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写《宁波市2015年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现场检查表》(附件),于2015年4月31日前以项目为单位,将检查表上报至宁波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
      联系人:徐立国  联系电话:87710327  传真:87324521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5年4月14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鄞州、北仑、镇海、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地材处,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预拌砂浆的应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中心城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区及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建建设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监管工作情况
      1、各地对《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办法》、《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传达情况,是否开展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及各部门是否分工明确且责任落实到位;
      2、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是否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与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日常监督范围情况,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工程标化工地、质量评优(奖)的依据。
      (二)在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是否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4、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及管理情况,是否安置预拌砂浆罐并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有无现场搅拌砂浆行为,是否建立包括预拌砂浆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帐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台帐。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分企业自查、各区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及市住建委督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2015年3月1日-4月31日)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企业等各方主体按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对在建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及整改情况于4月31日前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区行政主管部门检查(2015年5月1日-6月15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自查及整改汇总情况对所管辖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原则上要求全覆盖。检查中发现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预拌砂浆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国家高新区由市散装水泥和地材处、市安质总站联合组织检查,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按职权范围由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组织检查。
      各区将企业自查及专项检查汇总情况于6月15日之前报市住建委质安处。
      (三)市住建委督查(2015年6月16日-7月30日)
      在企业自查及各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进行督查,对在建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范围包括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抽查重点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预算已列入预拌砂浆建设工程及大型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
      对抽查发现仍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使用预拌砂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查处(督办),对监管不力的预拌砂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宣传发动、检查责任落实,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切实可靠的检查方案,组织检查力量,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本次检查工作。
      (二)各地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预拌砂浆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对未经批准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规定及信用评价体系的有关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理、处罚。
      (三)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规范采购预拌砂浆,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落实各环节预拌砂浆监督与使用责任,建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资料台帐备查。
      (四)各区于4月31日之前将负责专项检查的部门、主要检查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住建委质安处。
      联系人:张慎华,联系电话:87191027

    附件:宁波市2015年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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