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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见证检测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15年 4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见证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试样(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规范对见证、取样送样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宁波市区新、改、扩建的建筑工程,于2015年 7 月  1日后,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须办理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样人员授权告知手续,工程送检的检测试样(件)启用唯一性识别标识。
            每个工程(住宅工程按标段)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确定1到3名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样人员,并经建设单位授权委托;授权委托告知书(详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与其他资料一并报送。
            唯一性识别标识的样式、绑扎和嵌入要求、办理程序和检测样品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制订并公布,具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市检测协会办理。
            二、取样送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一个有效期内应参加不少于6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有效期满需办理延续手续,当人员单位变更时,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取样送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发证及延续、变更等相关工作由市检测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检测协会网站 http://www.nbjcxh.com
            三、见证人员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见证工作。取样送样人员最多只能承担3个工程(本公司承建工程)的取样、送样工作,取样人与送样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由不同人担任。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应至少保留一名见证人员和一名取样、送样人员,其余人员可凭建设单位确认意见核销,保留人员至工程竣工后核销。
            四、取样送样人员和见证人员所在企业及其本人必须在智慧住建项目管理云服务平台注册并开立帐户,在该平台的检测样品管理系统及配套手持机上,进行检测相应工作流程操作。
             五、取样送样人员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原材料取样和现场试件制作(在取样人员在场情况下,现场成型试件也可由专业人员制作)。登录系统后,填写检测委托单,现场对试样(件)进行标识,用专用手持机拍照上传至检测样品管理系统,确保试样(件)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唯一性;原材料取样、试件制作、标识时,应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实施。送样人员负责将已经标识的试样(件)送至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办理委托手续时需经系统的脸谱识别装置进行身份确认。
            六、见证人员应对原材料取样、试件制作、试样(件)标识、送样及现场质量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原材料取样、试样(件)制作、标识后,见证人员先登录系统,再用专用手持机扫描标识,并自我拍照,将见证信息和照片即时上传至检测样品管理系统。试样(件)送检后应核对委托单相关信息并将委托单编号登记在试样台帐上。见证人员应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在见证单上签署见证意见。
             七、检测机构在接收试样(件)时,应对送样人员通过脸谱识别装置进行身份核对,通过专用手持机读取唯一性标识信息,核查与试样(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等的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试样(件)。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良行为时,第一时间报告我站。
             检测机构进行工程现场质量检测时,应通知见证人员进行现场见证,根据事先确定的检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或随机抽取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构件进行检测;如有现场抽取试样(件)的,应进行唯一性编号,做好相应原始记录。
            八、取样人员不按相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取样或制作试样(件)、对试样(件)不进行唯一性标识的,送样人员提供由混凝土企业制作的非现场试件或原材料生产厂家特制试样、送样过程中调换试样(件)的,经查实在其岗位证书上记录不良行为,并对所属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试样(件)代表部位实体质量进行扩大检测。
            取样送样人员岗位证书在一个有效周期内出现两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收回其岗位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九、见证人员对材料取样、试样(件)制作及标识过程不按规定履行见证职责的、发现违规行为不予制止或上报的、现场检测过程未见证而签署见证意见的,经查实在其岗位证书上记录不良行为,对所属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在一个有效周期内出现两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收回其岗位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十、检测机构不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接收试样(件)、现场检测未通知见证人员见证、检测部位(构件)选取不按随机原则、不具代表性或任意更换的,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按《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对机构进行信用扣分,对直接责任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各单位应按本《通知》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时做好见证、取样送样人员的培训报名、取证及手持机的购置工作,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见证人员、取样送样人员授权委托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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